事项编码 | 3707241010000301 |
权力事项名称 |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4年4月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实施主体 | 五井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60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610106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发生纠纷并作出处理决定后一方拒不执行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