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10001028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实施主体 | 五井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610106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