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10001037 |
权力事项名称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凭证核发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实施主体 | 五井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610106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蓄滞洪区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