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010000209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关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212520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实施处罚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