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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30001028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实施主体 冶源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300618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