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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40000303
权力事项名称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实施主体 寺头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即办件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430110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行政强制。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