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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40001032
权力事项名称 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通过,2005年8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入学或未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实施主体 寺头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430103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入学或未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