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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50000205
权力事项名称 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省政府令第301号)第二十九条:“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实施主体 九山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60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681108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