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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50000503
权力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实施主体 九山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县 敬老院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681108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居民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