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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50001031
权力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的处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违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直至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九山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681108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