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5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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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的处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违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直至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
实施主体 |
九山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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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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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3681108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
廉政风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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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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