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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70000201
权力事项名称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主体 辛寨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农村居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60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300620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