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70001008
|
权力事项名称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实施主体 |
辛寨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432625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