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120000601 |
权力事项名称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实施依据 |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实施主体 | 山旺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60日内 |
承诺时限 | 60日内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421106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