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120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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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耕地占用税免征、减征审核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实施主体 |
山旺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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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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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3421106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 |
廉政风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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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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