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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130000202
权力事项名称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八条:“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实施主体 柳山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环卫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法定时限 60日
承诺时限 60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300620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等破坏环境卫生,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