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130000202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八条:“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实施主体 |
柳山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环卫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60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300620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等破坏环境卫生,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