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130000208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柳山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60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13606363039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故意损坏警示标志的,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