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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130000208
权力事项名称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柳山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60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13606363039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故意损坏警示标志的,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