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1300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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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十三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实施主体 |
柳山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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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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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3300620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廉政风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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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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