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130001030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实施主体 | 柳山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430110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筹资筹劳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