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010001033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实施主体 | 临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关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管辖区内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212520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