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07
项目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1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