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29 |
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1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