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31
项目名称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