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32 |
项目名称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