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34
项目名称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