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35
项目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