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08
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第二十二条:“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第二十四条:“内地公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由本人登报声明,经调查属实的,重新发给证件。”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内地居民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