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39
项目名称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供热企业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