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41 |
项目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工程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