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45
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04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迁移树木。确需砍伐或迁移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