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47
项目名称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218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