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48 |
项目名称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218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