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10
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二十九条:“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签注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大陆居民
法定时限 3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