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50 |
项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