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52
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1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