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57
项目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公路法》(1997年3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由规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