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11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往返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2005年6月公境台〔2005〕897号)第二十六条:“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正常情况下,口岸签注办理时限不应超过10分钟,申请人等候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台湾居民
法定时限 台胞证7日,签注5日,口岸签注即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