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59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设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