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61
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06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