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62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06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时限 | 1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