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66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 按水工程管辖范围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