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1112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证明材料初审
单位 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台湾居民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