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71
项目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