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72
项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审核)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3.《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批准发放:……(三)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和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外省、市渔船来本省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捕捞许可证。来南四湖从事捕捞生产的,由微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给捕捞许可证。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