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74 |
项目名称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查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发布,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