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78
项目名称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改)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第四条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3.《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1号)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