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81 |
项目名称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