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89 |
项目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