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90
项目名称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单位、个人
法定时限 5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