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批服务局->事项目录
编码 3707240106891
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单位 县审批服务局
设定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审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的,应到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
法定时限 2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