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3707240106892 |
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
单位 | 县审批服务局 |
设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 |
法定时限 | 2日 |
备注 |